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1执5994号
2020-02-13
审判程序
执行 裁定 普通程序
案由
执行;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 :高某,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 :侯建霞,山东诚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 :陈某,女,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 :封某1被执行人 :封某2被执行人 :封某3,男,194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 :丁某,女,195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陈某、封某1、封某2、封某3、丁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11民初109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在其继承的封华鹏遗产范围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90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经本院司法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数额较少,不足以执行,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号,被执行人继承封华鹏遗产暂时不宜执行,案经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裁判法官
审判长 李嘉强审判员 李 波审判员 王 倩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