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1291执995号
2020-02-05
审判程序
执行 裁定 普通程序
案由
执行;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 :朱某,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 :戴某,女,195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 :陈某,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本案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戴某、陈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3日作出的(2019)苏1291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均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执行。2019年12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裁判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9)苏1291执9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裁判法官
审 判 长 沈 凯审 判 员 李文娟人民陪审员 乔书梅二〇二〇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莫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