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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吴海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表时间:2020-02-26     阅读次数:     字体:【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3执保字66号

2020-01-15

审判程序

执行 裁定 普通程序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围堤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6974341587负责人 :边景松,行长被申请人 :吴海春,男,195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被申请人 :刘淑芬,女,195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被申请人 :蒋某,女,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申请人 :吴某,女,201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法定代理人 :蒋某(系吴某母亲),女,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基本案情

申请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申请人吴海春、刘淑芬、蒋某、吴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9)津0103民初15321号之一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继承人吴世康名下价值171795元的财产的诉讼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裁判法官

审判员 朱 辉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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