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辖终16号
2020-01-14
审判程序
民事 裁定 普通程序
案由
遗赠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 :尤某1,男,198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敏,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尤某2,男,199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 :郭浩,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巍,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基本案情
上诉人尤某1因与被上诉人尤某2遗赠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47014号管辖权异议之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尤某1上诉称:撤销一审管辖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四条确定管辖是错误的。依据该条规定,婚姻、继承等案件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但是,本案存在特殊情况:一、涉案遗嘱涉及的财产价值达7.15亿元左右,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住所地都在北京,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应当由中级法院行使管辖权。二、本案是在北京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被继承人尤正涛生前系八维集团的创始人,其个人和八维集团为国家计算机行业培养了大量人才,作出了突出贡献。尤某2在遗嘱效力未确定的情况下,拒绝尤某1管理八维集团事务,影响了八维集团及所属多家学校的发展,而且该案的审理结果也牵扯到上述单位的日后经营管理,故本案属于在北京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本案案情复杂,涉及的遗产种类繁多,包括不动产、股权、债权、投资者的身份确认以及被继承人尤正涛已经去世的配偶的财产权等问题。换言之,本案既涉及财产权,也涉及人身权,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婚姻、继承、家庭等一审民事案件诉讼管辖的通知》(京高法发[2011]260号)的规定,上述类型中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以及在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基层法院可以报请上一级法院决定由上一级法院审理。综上,判为所请。尤某2答辩称: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四条的规定,继承、婚姻、家庭等案件不是按照诉讼标的金额来确定管辖,所以,本案的诉讼标的额是否巨大,不能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二、本案的双方当事人是表兄弟,本案实际上是表兄弟之间就遗嘱问题产生的纠纷,没有超出家庭的范围,且八维集团及其所属学校也运转正常,尤某2也是依据尤正涛的遗嘱对上述单位行使经营管理权,所以,本案不存在对北京市产生巨大影响的问题。三、虽然涉案遗产的种类较多,但核心问题就是被继承人尤正涛的遗嘱效力问题。遗嘱效力被法院确认之后,双方当事人按照遗嘱执行就可以了。所以,本案不存在案情复杂的问题。四、尤某1所引用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婚姻、继承、家庭等一审民事案件诉讼管辖的通知》(京高法发[2011]260号)调整的是法院依职权确定级别管辖的问题,不适用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的异议。五、尤某2在起诉之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的立案窗口进行了咨询,被告知继承纠纷都是由基层法院行使管辖权,故向一审法院提起了诉讼。综上,请求驳回尤某1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的民事管辖裁定。裁判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四条是相对于第一条、第二条的一个例外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本案争议标的金额不是确定本案级别管辖的法律要件。其次,尤某1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本案对北京市的政治、经济等能够产生重大影响。最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婚姻、继承、家庭等一审民事案件诉讼管辖的通知》(京高法发[2011]260号)调整对象是法院依职权确定案件级别管辖的问题,换言之,案件是否属于重大疑难、新类型或者在适用法律上具有普遍意义,判断的主体是法院,而非当事人。据此,尤某1的上诉理由因无法律依据而不被本院所采信。综上,尤某1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本案管辖权的处理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尤某1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裁判法官
审 判 长 梁志雄审 判 员 徐 硕审 判 员 董 伟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法 官 助 理 张晓伟书 记 员 张雪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