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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1、刘某2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表时间:2020-02-26     阅读次数:     字体:【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19)赣1103执2007号之一

2019-12-31

审判程序

执行 裁定 普通程序

案由

执行;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2019)赣1103执2007号之一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 :刘某1,男,195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 :刘某2,男,199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基本案情

刘某1与刘某2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执行,于2019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刘某2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其他传统查控方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本院查找了被执行人,并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等情况。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行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刘某2申请执行6924.05元,截至2019年12月30日尚无执行到位金额。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12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法官

审判长  周献辉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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