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2民初13181号
2019-12-26
审判程序
民事 判决 普通程序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当事人信息
原告 :申某甲,男,194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 :高奎博,陕西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涛,陕西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 :申某乙,女,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青,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基本案情
原告申某甲与被告申某乙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某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涛,被告申某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诉称,被告系其侄女,其无配偶和子女,2016年5月26日,其与被告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书》,约定被告对其生养死葬,其离世后遗产归被告。协议签订后,被告并没有按协议约定履行悉心照顾其生活起居的义务,致使其生活上缺少依靠和照料,精神上缺少关怀和慰藉,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现其根据协议第五条约定和合同法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请求法院解除原、被告2016年5月26日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答辩称,原告无子女、年事已高,XX街道XX村领导协调,双方在自愿的情况下于2016年5月26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书》,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其尽到了协议约定的扶养义务,为原告居住的房屋装修、买家电、家具,每月支付2000元生活费,并为原告看病、买药、买衣服、支付水电费、电话费、房租等。作为原告的侄女,其将原告当做亲生父亲一样对待、细心照顾原告的生活起居,供给原告的衣食住行及医疗等费用。根据《继承法》司法解释第56条的规定,其不同意解除协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6日,经XXXX寨村村民委员会协调,申某甲(甲方)与申某乙(乙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书》:因申某甲无配偶,无子女,长期在外流浪,现年事已高,生活无人照顾,经双方邀约,伯父申某甲、侄女申某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就遗赠扶养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所有西安市未央区XXXX寨村拆迁安置房屋(含20平方米商铺)及补偿款全部暂归甲方名下,待安置房屋建成回迁时,乙方出资为甲方装修一套100平方米房屋(并购置配备彩色电视机、空调家电)归甲方生活使用,在甲方死后全部归一方所有,由乙方全部受领;二、乙方应保证继续悉心照顾甲方的生活起居,甲方的衣食住行医疗等费用由乙方供给,并每月给付甲方零花钱2000元,让甲方老人安度晚年,直至去世之前,负责承担甲方去世后的送终安葬事宜;三、在上述第一项的房屋产权证及其他权属证书办理时,双方共同将房屋的权属证书办理过户至乙方名下;四、在本协议生效后,执行期间,如果遗赠人甲方将上述第一项中房屋处置他人,造成对此遗赠扶养协议违约,扶养人有权解除并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返还、赔偿乙方已经履行的义务和相关损失;五、如果扶养人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履行扶养义务,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双方返还或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经未央区XX村委会鉴证、主任证明,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及村委会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协议有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XXXX寨村村民委员会盖章及原被告双方的签字。另查明,2015年期间,申某乙陆续为申某甲购买电话、衣服,支付电话费、医疗费及房租等各项费用;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之后,申某乙为申某甲租房子居住,每月向申某甲支付生活费2000元,并为其看病等。此外,2018年12月申某乙支付西安秦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款装修汉都新苑A区22号楼2单元1202室。法庭调解中,双方就此事多次协商不成,致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遗赠扶养协议》、支付费用清单、借条、门诊收费票据、收款收据、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确定遗赠与扶养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案双方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双方均应该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庭审中,申某甲认可申某乙向其支付生活费并为其租赁房屋的事实,申某乙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生活中为申某甲看病、买衣服,并为申某甲处理相关纠纷事宜,双方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仍和平相处多年,应认定被告按遗赠扶养协议尽到了赡养义务。现原告申某甲请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申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法官
审 判 长 王冬青人民陪审员 权利敏人民陪审员 雷 蕾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