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7民申153号
2019-12-26
审判程序
民事 裁定 普通程序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许某1,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 :楼琴,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许某2,女,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审第三人 :许某3,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审第三人 :许某4,女,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许某1因与被申请人许某2,原审第三人许某3、许某4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浙07民终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许某1申请再审称:1、《遗赠扶养协议》没有代书律师签名,从视频中看到系早已备好的一份协议放在桌子上,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视频中见证律师解释给许仍元听的内容,与《遗赠扶养协议》中记载的内容不相符。许仍元当时已80岁高龄且肺癌晚期,神志不清,再加上不识字,根本不知道见证律师解释的内容是否真实全面的写在协议上,导致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2、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生养死葬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但本案中许某2未履行生养死葬义务,许仍元的丧葬费用是许某1与许某3支付的。3、《遗赠扶养协议》涉及的36平方米宅基地系拆除老房屋审批取得,而许仍元名下的房屋在1994年分家时已全部分在儿子许某3、许某1名下,因此,许仍元无权处分案涉宅基地使用权。许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许某2答辩称:1、当时在签协议时,老人许仍元思维非常清晰,见证律师逐句解释,全程合理合法,并无不妥之处。且许仍元在视频中讲就是因为儿子许某1不尽赡养义务,还常去叫骂砸门闹事,所以才决定将财产遗赠给一直赡养自己的孙女许某2。2、关于许某2赡养许仍元的事情,有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凭证可以证明。关于许仍元病情及治疗的事情,一直都是遵从医生的治疗方案。而许某1从许仍元生病到去世,一直不管不问,各种推诿,直到许仍元去世了才出现在医院。3、关于房屋归属及拆迁的事情,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并已在义乌市江东街道办事处调解完毕。综上,请求驳回许某1的再审申请。许某3、许某4陈述称:与许某2的答辩意见一致。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经审查许某1申请再审的具体事实和理由,与其一、二审中的意见基本相同。一、二审法院在判决理由中均已详尽阐述,本院予以认同,在此不再赘述。至于案涉36平方米宅基地使用权问题,从现有在卷证据来看,系许仍元于2010年经审批取得,属于许仍元个人财产,其有权作出处分。许某1主张许仍元无权处分,依据不足。综上,许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
驳回许某1的再审申请。裁判法官
审 判 长 徐亮审 判 员 徐磊审 判 员 李敏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盛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