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9)川1302执210号
2019-04-15
审判程序
执行 裁定 普通程序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不动产登记纠纷;所有权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 :李福兰,女,汉族,1959年4月23日,住南充市顺庆区申请执行人 :黄政,男,1956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 :李春兰,女,1956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基本案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302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受理李福兰、黄政申请执行李春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福兰、黄政向本院申请办理南充市顺庆区新建镇X村X组房屋的拆迁还房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手续。本院查明:1、拆迁还房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恒河·外滩1号”X幢X单元XXXX号,但该房屋未办理初始登记,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2、本院(2017)川1302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判决内容不明,致使本案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福兰、黄政可另案诉讼。裁判理由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李福兰、黄政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法官
审判长 席 涛审判员 陈鲲审判员 桂芳彪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兰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