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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福兰、李春兰、黄政所有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表时间:2020-02-26     阅读次数:     字体:【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9)川1302执210号

2019-04-15

审判程序

执行 裁定 普通程序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不动产登记纠纷;所有权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 :李福兰,女,汉族,1959年4月23日,住南充市顺庆区申请执行人 :黄政,男,1956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 :李春兰,女,1956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

基本案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302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受理李福兰、黄政申请执行李春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福兰、黄政向本院申请办理南充市顺庆区新建镇X村X组房屋的拆迁还房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手续。本院查明:1、拆迁还房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恒河·外滩1号”X幢X单元XXXX号,但该房屋未办理初始登记,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2、本院(2017)川1302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判决内容不明,致使本案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福兰、黄政可另案诉讼。

裁判理由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李福兰、黄政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法官

审判长 席 涛审判员 陈鲲审判员 桂芳彪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兰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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