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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正华与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表时间:2020-02-26     阅读次数:     字体:【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19)黔0402行初52号

2019-06-24

审判程序

行政 裁定 普通程序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动产登记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 张正华,男委托代理人 班朝华,贵州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局法定代表人 班光勇,局长第三人 张海,男

基本案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华诉被告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一案中,原告张正华以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局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为由,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法官

审 判 长 谢 川人民陪审员 莫 豫 川人民陪审员 胡 蓉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朱 莹 鄂书 记 员 朱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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