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623行初23号
2019-06-06
审判程序
行政 裁定 普通程序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动产登记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当事人信息
原告 :汝长春,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 :李飞,利辛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 :利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代表人 :宋际洲,局长出庭机关负责人 :徐明成,副局长委托代理人 :田中岚,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 :刘宏韬,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 :李玉荣,女,汉族,1952年7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 :朱亚,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基本案情
原告汝长春原诉利辛县不动产登记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依李玉荣的申请其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机构改革的原因,被告单位名称由利辛县不动产登记局变更为利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汝长春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飞,被告利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机关负责人徐明成及委托代理人田中岚、刘宏韬,第三人李玉荣及其委托代理人朱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0年9月9日,利辛县人民政府为汝东会颁发了地号为213023010054的宅基地使用证。原告汝长春诉称,原告系汝东会之子,2018年原告因与本村村民汝雷所涉其他诉讼,方知汝东会在原告的1.76亩承包地中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原告认为该颁证手续不全,程序违法,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于2018年11月7日向利辛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注销为汝东会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利辛县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1月15日告知原告通过诉讼解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为汝东会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及诉讼主体资格;2、原告2006年2月10日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及2016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明本案所诉的宅基地使用证包含在原告享有的1.76亩土地承包地之中,原告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3、调解协议书。证明2012年经孙庙乡富民行政村、孙庙司法所及乡政府调解,该1.76亩土地交给原告使用;4、孙政【2018】141号文件。证明1.76亩土地在2012年时由乡政府调解由原告使用,乡政府确认2016年颁发经营权证时,重复颁证,建议作废汝东会的经营权证;5、汝东会的死亡证明。证明汝东会的死亡时间;6、证明一份。证明李玉荣长期在永兴镇诸王居委会居住。被告利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辩称,一、原告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汝东会的宅基地使用证于2010年8月1日申请,2010年9月9日颁证,而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于2016年4月20日取得,所以汝东会的宅基地使用证与原告没有利害关系;2、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3、被告为汝东会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汝东会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汝东会具备申请宅基地使用人的资格;2、2010年8月1日利辛县农村宅基地申报表。证明汝东会于2010年8月1人申请宅基地使用证;3、2010年8月30日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证明汝东会宅基地申请经村、乡、县人民政府同意审批;4、地籍调查表。证明汝东会的宅基地使用证经对宅基地的现状予以调查认定;5、土地归户卡和宅基地使用证。证明被告为汝东会颁证;6、汝东会的宅基地平面图。证明被告为第三人颁证四至清楚,经有资质单位测量。以上证据证明被告颁证由汝东会申请,经村、乡、县人民政府同意,土地部门调查审批后予以登记颁证,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第三人李玉荣述称,1、被告为汝东会颁证合法;2、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第三人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第三人的身份证及结婚证。证明第三人和汝东会是合法的夫妻关系;2、汝云骧的身份证。证明第三人和汝东会在1990年已是事实婚姻;3、汝东会的户口本。证明汝东会的户籍且与原告分户;4、农村承包经营权证书(2006年2月10日颁发)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16年4月20日颁发)。证明汝东会对争议的1.76亩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本案争议的宅基地;5、证人汝雷的当庭证言。证人于2016年8月份起诉要求撤销汝东会的本案宅基地证,当时原告也到场了,并有中级法院送达的三份法律文书为证,证明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举的证据作如下质证意见:对原告的身份证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合同书记载的内容与本案不相符,不能证明其关联性;原告的承包经营权证系2016年4月20日颁发,而被告是2010年9月9日颁证,没有关联性;汝东会的宅基证是否在原告的承包经营权证范围之内,被告不清楚;对孙政【2018】141号文件,乡政府无权作废县级政府颁发的承包经营证书;对汝东会的死亡证明无异议。第三人对原告提供的该组证据质证意见同被告,另外,认可汝东会的宅基地使用证包括在原告的承包经营权证之内。原告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质疑予以辩驳,本案宅基地包括在1.76亩之中,合同书和经营权证都包括1.76亩土地,均是同一块土地;对承包经营证书乡政府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的建议;第三人与本案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是本案适格的第三人。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有异议,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附图中四至及地籍调查表指界人签名不是汝东会本人所签,审批表是一人书写,指界人郑守英颁证时已死亡;土地来源证明不合法,颁证时该土地是可耕地,不是宅基地。被告对原告的质疑予以辩驳,申请书及指界人是汝东会本人所签,审批表中四至无需本人签字,原告认为是可耕地没有法律依据。第三人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原告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第三人一直在永兴镇居住,并有承包地,不是事实婚姻关系;对证据3、原告与汝东会虽分户,但承包地仍在一起;证据4、5,与原告的承包经营权证系重复颁证,两个证的效力待中级法院的判决。原告对证人汝雷的当庭证言没有异议,认可其当时作为其父亲汝东会的代理人到中级法院参加诉讼应诉,当时只是代表其父亲的意见,不代表其本人的意见。被告对第三人提举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综合认证如下: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汝东会于2010年9月9日取得本案所诉宅基地使用证的事实。原告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能证明汝东会与原告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均包括本案所诉争的宅基地,原告与第三人与本案均具有利害关系,对原告的主体资格及第三人的身份予以认定;第三人的证据同时证明原告知道本案颁证行为及内容的时间。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9日,利辛县人民政府为汝东会颁发了地号为213023010054的宅基地使用证,即本案争议的土地。2016年4月份,汝东会与原告汝长春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均包含本案所诉争的宅基地。2011年4月11日,第三人李玉荣与汝东会登记结婚。2017年11月8日,汝东会死亡。另查明,2016年利辛县孙庙乡汝寨行政村汝老家东村民小组作为原告诉被告利辛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中,汝雷作为该案原告的诉讼代表人、汝长春作为该案第三人汝东会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诉讼要求撤销原利辛县人民政府为汝东会颁发的土地证,即本案所诉的宅基地使用证;2016年12月19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许利辛县孙庙乡汝寨行政村汝老家东村民小组撤回起诉。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2016年8月25日,利辛县人民政府原办理土地登记的职权变更为利辛县不动产登记局行使;2019年2月28日,因机构改革,撤销利辛县国土资源局,原隶属于利辛县国土资源局的利辛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变更为隶属于利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故继续行使土地登记职权的利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本案的被告。因汝东会与汝长春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均包含本案所争议的宅基地,李玉荣作为汝东会之妻,汝长春与李玉荣均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汝长春具有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本案的原告提起诉讼,李玉荣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根据上述规定,公民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汝长春最迟应于2016年12月19日知道利辛县人民政府为汝东会颁发的本案所诉的宅基地使用证及内容,于2019年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起诉期限且无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故汝长春要求撤销为汝东会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对汝长春的起诉,应予以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汝长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法官
审 判 长 周 犇审 判 员 李芳侠人民陪审员 王 玲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法官 助理 陆亚囡书 记 员 张凤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