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3民辖终505号
2016-12-27
审判程序
民事 裁定 普通程序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不动产登记纠纷;物权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 :何国清,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莆田市金汉发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洞湖城涵西大道1299号法定代表人 :王汉文,董事长原审被告:莆田市美丽星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洞湖城涵西大道1299号法定代表人 :程丽芬,总经理基本案情
上诉人何国清因与被上诉人莆田市金汉发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莆田市美丽星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4民初39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何国清上诉称:1、本案不属于不动产登记纠纷;2、上诉人自2008年其一直居住在城厢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莆田市金汉发品有限公司书面答辩称:1、本案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2、原审被告莆田市美丽星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莆田市荔城区,原审法院亦有权对本案进行管辖。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审裁定。裁判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纠纷的内容涉及对讼争房产的占有,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讼争房产位于莆田市荔城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管辖权异议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何国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裁判法官
审 判 长 李 章代理审判员 吴荔生代理审判员 谢晓荔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晓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