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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凤翔铝业有限公司与芜湖福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游基杨占有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时间:2020-02-26     阅读次数:     字体:【

南陵县人民法院(2020)皖0223民初730号之一

2020-01-23

审判程序

民事 裁定 普通程序

案由

占有保护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2020)皖0223民初730号之一

当事人信息

原告 :安徽凤翔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0691025667法定代表人 :凤翔,职务董事长被告 :芜湖福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66290499X4法定代表人 :张宏水被告 :游基杨,男,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被告 :安徽申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MA2THABL9A法定代表人 :郑永文被告 :郑永文,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基本案情

原告安徽凤翔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福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游基杨、安徽申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郑永文占有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安徽凤翔铝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凤翔铝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凤翔铝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050元,减半收取计4525元,由原告安徽凤翔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法官

审判员  赵新丽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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