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人民法院(2020)皖0223民初730号之一
2020-01-23
审判程序
民事 裁定 普通程序
案由
占有保护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2020)皖0223民初730号之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 :安徽凤翔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0691025667法定代表人 :凤翔,职务董事长被告 :芜湖福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66290499X4法定代表人 :张宏水被告 :游基杨,男,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被告 :安徽申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MA2THABL9A法定代表人 :郑永文被告 :郑永文,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基本案情
原告安徽凤翔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福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游基杨、安徽申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郑永文占有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安徽凤翔铝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凤翔铝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凤翔铝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050元,减半收取计4525元,由原告安徽凤翔铝业有限公司负担。裁判法官
审判员 赵新丽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