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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积信、永城市天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表时间:2020-02-26     阅读次数:     字体:【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4民申581号

2020-02-21

审判程序

民事 裁定 普通程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 王积信,男,汉族,1971年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 李亚彬,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 永城市天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侯岭乡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114815991060625法定代表人 韩首领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王积信因与被申请人永城市天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9)豫1403民初5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王积信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法官

审判长 练 凯审判员 谢劳动审判员 段 旭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子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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