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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金都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梁愿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时间:2020-02-26     阅读次数:     字体:【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20)桂1002民初166号

2020-02-14

审判程序

民事 判决 简易程序

案由

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 :百色市金都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城北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596888097B法定代表人 :钟世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 :许宗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 :洪耀忠,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 :梁愿,女,1979年8月12日出生,壮族,百色市右江区人,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基本案情

原告百色市金都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梁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色市金都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宗源、洪耀忠,被告梁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百色市金都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款项共计207117.77元。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原告的职工。从2017年1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在从事的酒店销售、代理等业务中允许客户挂账食宿费等款项,导致该款项难以收回。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缴,被告于2019年10月15日向原告作出还款计划,愿意承担该款项共计207117.77元,并承诺2019年11月30日前还清上述欠款,如逾期未还清,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至今被告仍未还清上述欠款,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梁愿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目前没有经济能力偿还,要求三年内付清该款项。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梁愿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履行其向原告约定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梁愿支付原告百色市金都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款项共计207117.77元。上述应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权利。案件受理费4624元,减半收取2312元,由被告梁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

裁判法官

审 判 员 李瑞兴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廖明晖书 记 员 杨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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