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20)辽1302执恢51号
2020-02-17
审判程序
执行 裁定 普通程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无因管理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 锦州一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杏花里**法定代表人 袁庆义,经理委托代理人 张胜,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 朝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四段**会信用代码9121130271593147X法定代表人 李光然,经理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锦州一鸣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朝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辽1302民初43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锦州一鸣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辽1302执恢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法官
审判长 冀朝勋审判员 吴建军审判员 于 江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东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