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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头市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德忠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表时间:2020-02-26     阅读次数:     字体:【

泊头市人民法院(2019)冀0981执1261号

2019-12-28

审判程序

执行 裁定 普通程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无因管理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 :泊头市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尹海东,董事长被执行人 :丁德忠,男,1968年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泊头市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德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泊头市人民法院(2019)冀0981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丁德忠未履行判决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1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丁德忠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按裁决书履行义务;2.交纳申请执行53389元。同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于三日内报告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还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19年11月5日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于2019年11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丁德忠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因冻结存款与案件标的相差较大,未采取扣划措施,其余均未能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二、2019年11月29日委托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进行了传统查控,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三、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张家港法院于2019年12月2日对被执行人进行现场调查,查找无果。四、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6日、2019年12月6日对被执行人进行第二次、第三次网络查控,均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五、2019年12月24日向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六、2019年12月28日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法官

审判员  刘锡和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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