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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李沁洋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表时间:2020-02-26     阅读次数:     字体:【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2执恢449号

2019-12-26

审判程序

执行 裁定 普通程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无因管理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X22602133B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法定代表人 :朱少彦委托代理人 :王天敏,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 :李沁洋,男,汉族,1986年10月12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被执行人 :司洁辉,男,汉族,1961年6月24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被执行人 :靳华,女,汉族,1961年10月27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被执行人 :司远,男,汉族,1987年8月3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被执行人 :刘婧洁,女,汉族,1986年11月9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沁洋、司洁辉、靳华、司远、刘婧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20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对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执1486号执行案件作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2019年8月30日,由于被执行人履行了还款义务,故本院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李沁洋、司洁辉、靳华、司远、刘婧洁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李沁洋名下有位于昆明市西山区弥勒寺新村华海新境界商务大厦1幢16层1601室、1602室房屋,本院依法查封并进行拍卖,所得拍卖款扣除相关费用后剩余2472405.48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亦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法官

审 判 长  李丽玲审 判 员  尹夏宇人民陪审员  王 苹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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