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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东学院、邓福升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时间:2020-02-26     阅读次数:     字体:【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6民终1931号

2019-09-24

审判程序

民事 裁定 普通程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 :辽东学院,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法定代表人 :李文秀,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 :孙胜玉,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邓福升(曾用名邓福生、邓甫生),男,1951年10月15日出生,住丹东市元宝区原审第三人 :辽宁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印刷厂,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法定代表人 :邓福升,该厂厂长原审第三人 :丹东辽东书刊软件开发中心,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法定代表人 :邓福升,该厂厂长

基本案情

上诉人辽东学院因与被上诉人邓福升、原审第三人辽宁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印刷厂、原审第三人丹东辽东书刊软件开发中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2019)辽0604民初2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辽东学院上诉请求:撤销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2019)辽0604民初298号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1、邓福升贪污案件经人民法院审理,已经作出生效的刑事判决。刑事判决书认定,邓福升共侵吞辽东学院在丹东翰锋印刷有限公司所有的34.42%的动迁补偿款224.84万元,并没有认定邓福升贪污辽宁学院在丹东辽东书刊软件开发中心款项。退一步讲,即使认定了,也只是认定了34.42%的动迁补偿款,另有65.38%的动迁补偿款没有认定,也没有处理。对该部分的款项,邓福升没有合法的理由占有,应当返还给辽东学院。2、刑事判决判令对邓福升贪污的款项予以追缴,凤城市人民法院已启动了追缴程序,将邓福升贪污的部分款项追缴,上缴国库。辽东学院作为受害人没有获得任何赔偿,没有得到公权力救济。辽东学院对刑事判决没有认定、没有处理丹东辽东书刊软件开发中心的动迁补偿款326万余元部分提起民事诉讼,是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辽东学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邓福升向辽东学返还被其侵占、挪用的丹东辽东书刊软件开发中心动迁补偿款326.8684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本案辽东学要求邓福升返还侵占丹东辽东书刊软件开发中心的动迁补偿款326.8684万元,对此凤城市人民法院及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在邓福升贪污案件中作出刑事判决,认定丹东金地盈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丹东辽东书刊软件开发中心动迁补偿款326.8684万元由邓福升转入其私有的丹东恒瑞印刷物资有限公司名下,邓福升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对于邓福升侵吞的款项327万元,判决判令按照辽东学院持有该公司的股份比例依法追缴,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故辽东学院本次起诉,系对判决已经作出处理的事项再次提起诉讼,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辽东学院起诉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辽东学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950元,予以退还。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辽东学院在本案诉请邓福升返还侵占丹东辽东书刊软件开发中心的动迁补偿款,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辽东学院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辽东学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法官

审判长 曹立新审判员 沈维刚审判员 姜艳艳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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