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9)苏0303民初2551号
2019-04-29
审判程序
民事 裁定 普通程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当事人信息
原告 :孟凡虎,男,1988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新城区被告 :滁州御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南环路232号法定代表人 :张茂芹基本案情
原告孟凡虎与被告滁州御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孟凡虎诉称,原告做商城服务,并通过网上接单。后与被告建立了网络技术服务合同关系。2018年7月6日晚,原告在云龙区家中操作失误,将10万元人民币打入被告账户中,后几经交涉未果,被告提出种种理由搪塞。无奈,原告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地在江苏徐州,款项也是在徐州打错的,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10万元并支付银行同期利息928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裁判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立案案由虽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但根据原告诉状中对于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的描述,本案并非因双方之间存在技术服务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原告主张因操作失误向被告转账10万元,要求被告返还,是典型的不当得利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南环路232号,不属于本院辖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裁判法官
审判员 姜方平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