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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卓航与邢台市庚瑞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时间:2020-02-26     阅读次数:     字体:【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8)冀0502民初1339号

2018-09-06

审判程序

民事 判决 普通程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 :许卓航,男,199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翠丽,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5201611963577被告 :邢台市庚瑞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新华北路天一城国际商业中心B座18层1-18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W法定代表人 :任振海,该公司经理

基本案情

原告许卓航与被告邢台市庚瑞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卓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台市庚瑞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卓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人民币60000元;二、本案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于2014年1月21日收取了原告工作介绍费人民币60000元,承诺将原告安排去中煤水文地质局勘探队工作,并保证正式长期合同制(终生制),落实五险一金,如不能兑现,退还全部费用。但实际上所谓的用人单位既没有与原告签订长期用工合同,更没有落实五险一金,与其承诺的内容并不相符,原告根据其承诺书的保证退款的内容,多次与其交涉,要求退还上述介绍费,但迄今为止未果,经查,被告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并没有职业中介这一服务。原告认为自己受骗,特诉至贵院。邢台市庚瑞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21日,被告收取原告现金6万元,并书面承诺“许卓航去中煤水文地质局勘探队参加工作,保证正式上岗;若不能正式上岗,所有费用如数退回。”至今,原告未获取该工作。为此原告诉讼本院,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人民币6万元。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原告损失6万元,理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到损失的原告。原告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判决生效十日内,被告邢台市庚瑞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许卓航6万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被告邢台市庚瑞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法官

审 判 长 王金岭人民陪审员 王晓晓人民陪审员 闫培昭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尹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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