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2019)鄂0205民初550号
2019-12-27
审判程序
民事 判决 简易程序
案由
劳动争议;不当得利纠纷;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当事人信息
原告 华成新,男,汉族,1958年2月6日出生,无业,住大冶市委托代理人 柏英瑞,黄石市西塞山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 黄石市战友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开发区黄金山工业新区法定代表人 段兵委托代理人 熊和清,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 胡继征,男,汉族,1978年7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系该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基本案情
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石市战友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石市战友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祝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成新及其委托代理人柏英瑞,被告黄石市战友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熊和清、胡继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取得的不当利益十一万元返还给原告,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法以十一万为基数,从2016年4月15日开始计算至十一万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华成新诉称,2014年12月17日凌晨,李杰、吴木兵、刘文峰、万红新、万俊涛窜至汪仁镇百花还建楼一期商场工地盗窃,被值班保安华成新制止时,被李杰、吴木兵、刘文峰、万红新、万俊涛打成轻伤一级。该抢劫案在下陆区法院刑庭审判时,被告将李杰、吴木兵、刘文峰、万红新、万俊涛赔付给原告的11万元,被告在2015年4月15日出具收条领取。至今,被告未给付原告,在原告代理人于2019年10月到铁山区法院刑庭和下陆区法院调取到了被告拿走了属原告所有的十一万元证据后,原告代理人几次找被告法人及副总要求返还均拒付。被告获取该款,缺乏合法性和法律依据,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及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黄石市战友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诉请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在2015年4月份就知道这个事实,而一直没有追究。2、被告是基于原告的委托授权以及与原告签订了协议书,以这些事实作为依据并不是原告主张的事实根据和合法依据。3、原告的各项损失已经依法得到解决,被告不承担不当得利,即便构成不当得利并不是针对原告,原告合法赔偿数额也没有十万元,我们要退不当得利,应当退还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退还给刑事被告人。4、我公司已经为原告支付26350元医疗费,并给付伤残赔偿金、伙食费等法定赔偿项目费用25000元,另外我公司支付原告及护理人员5个月的工资,原告在住院期间医疗费、伙食费也是按月给付。5、原告错误的认为自己应当得到的合法赔偿数额就是十万元。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适格。证据二,企业信息,证明被告主体适格。证据三,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诉请的法律事实。证据四,法院出具的一份收条,证明被告收取十万的事实。被告对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无异议。对证据四,证明内容有异议,从收条时间来看原告方超过了诉讼时效。被告围绕其答辩事项,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证据一,协议书以及原告领款单、医疗费发票,证明原告所受伤害我们公司已经依法进行全额赔偿,其中医疗费是26350元,以及其他护理费、营养费等25000元。证据二,授权委托书、收条,证明原告授权被告去处理自己受伤害一案事宜,对被告所签署所有文件均予以认可。原告对证据一,1、协议书是复印件。2、这份协议书我认为赔偿的项目和数额是属于工伤赔偿。3、这是属于原告产生误解的前提下签的协议,本协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4、本协议书赔偿的工伤赔偿金远远低于原告应享有的国家法律规定的工伤赔偿项目和数额。领款单,只是一份复印件,只是说明保安公司领取25000元,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医疗费数额是26350元我原告认可,原告认为是一份反证,从花费医疗费的数额证明原告受伤的程度,在重症监护室抢救6天,原告所受伤害的案由是属于工伤,理由是原告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见义勇为维护企业的利益而受的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符合国家工伤赔偿的相关规定。对证据二,授权委托书,并没有委托被告收取刑事被告人的赔偿金,刑事被告人赔偿的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本案原告而不是本案被告。法院依职权到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1、被告人万俊涛的刑事判决书。2、收条,拟证明被告在2019年6月20日领取被告人万俊涛赔偿原告10000元的事实及该案未过诉讼时效的依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7日凌晨,李杰、吴木兵、刘文峰、万红新、万俊涛窜至汪仁镇百花还建楼一期商场工地盗窃,被值班保安华成新制止时,被李杰、吴木兵、刘文峰、万红新、万俊涛打成轻伤一级。2015年4月9日,原告因精力有限,不能亲自处理在2014年12月17日百花还建楼抢劫案中受伤害的医疗费用赔偿等相关事宜,特委托被告黄石市战友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委托人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所有文件,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黄石市战友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在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领取李杰、吴木兵、刘文峰、万红新四人案件赔偿款100000.00元;于2019年6月20日在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领取万俊涛案件赔偿款10000.00元,被告黄石市战友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领取该款项后,并未将该款交付给原告华成新,原告知道后多次催讨未果,逐酿成诉讼。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返还原告案件赔偿款110000.00元,被告受原告委托到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代为领取案件赔偿款110000.00元,被告领取该标的款后,应当将标的款交付给原告,但被告没有法律根据却将该款项据为己有,被告系不当得利,应当将标的款返还给原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1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达成的《协议书》,是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本案未过诉讼时效,被告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也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的利息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黄石市战友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华成新现金110000元。二、驳回原告华成新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黄石市战友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法官
审判员 祝清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