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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自成与安康市通用机械有限公司,张龙宝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时间:2020-02-26     阅读次数:     字体:【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9民终1159号

2019-12-25

审判程序

民事 判决 普通程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 :吕自成,男,194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 :尹正锋,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提供法律援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安康市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405法定代表人 :张龙宝,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张龙宝,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系安康市通用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姚舜来,该公司法务主任,安康市汉滨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梁全安,该公司财务总监

基本案情

上诉人吕自成因与被上诉人安康市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公司)、张龙宝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9)陕0902民初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吕自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正锋、通用公司及张龙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舜来、梁全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吕自成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起诉请求或发回重审。理由是:1.本案原属集团诉讼,一审改为吕自成一人诉讼,程序违法,请求对案涉66.6万元开支情况进行审计;2.吕自成系通用公司改制前退休人员,按政策规定从原厂净资产中扣除的66.6万元,是解决222名离退休人员的医药、抚恤补助费用,但通用公司、张龙宝对吕自成不闻不问,也未发放医药、抚恤补助金,故应向吕自成返还医药、抚恤补助金本金3000元。通用公司、张龙宝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吕自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通用公司、张龙宝返还吕自成的医药、抚恤补助金本金3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吕自成系原安康地区通用机械厂(以下简称机械厂)1999年企业改制时的退休职工。1999年机械厂根据省委、省政府1997年《两个决定》及原地委、行署1998年两个《实施意见》,经原安康地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安康地区财政局安地国资字(1999)28号、安康地区工业经济局安地工经发(1999)153号、安康地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安地改法(1999)29号文件批准,决定对机械厂资产进行重组,改制设立通用公司。当时机械厂有职工567人,其中离职退休职工222人(退休职工141人,按政策企业内退职工81人),在职职工345人。1999年12月17日,安地国资字(1999)28号《关于对机械厂资产重组方案的批复》中第二条规定,资产重组中可将下列项目从净资产中剥离或扣除,其中第4款规定,扣除222名离退休人员(含提前五年离退休)医药、抚恤补助费用666000元。该条中的222名离退休人员包括吕自成在内。1999年12月24日通用公司成立。1999年国有企业实施国有资产置换、国有企业职工身份转换的改革时,通用公司全体职工含退休职工没有进入社会统筹医疗保险,职工(含退休职工)医疗费由企业负责报销。2000年-2003年,通用公司为222名离退休人员在企业报销住院医药费225296.14元、支付抚恤丧葬补助19966.8元、遗属抚恤困难补助9999.2元、2002年缴纳医疗保险费144282.24元。2003年,按照《安康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规定,通用公司全体人员进入社会统筹医疗保险。2003年-2007年,通用公司为离退休人员支付抚恤丧葬补助9540.4元、遗属抚恤困难补助款97613元、缴纳医疗保险费1050092.54元。2000年-2007年通用公司总共为222名离退休人员报销住院医药费225296.14元、支付抚恤丧葬补助29507.2元、遗属抚恤困难补助107612.2元、缴纳医疗保险费1050092.54元(包括2002年缴纳的医疗保险费144282.24元),合计1556790.32元。2008年1月,安康市巴山宝业丝绢有限公司整体收购通用公司股权,成为通用公司的全资法人股东。另查明,按照1999年通用公司整体改制实施方案第四条4项精神,改制前企业节余工资基金、教育基金、福利基金、公益金(以下简称四金)928656.46元,经企业测算并经职代会通过,其中60%计557193.8元用于在职职工分配,40%计371462.58元用于离退休人员集体优先股。离退休人员“四金”作为新企业集体优先股参股,以同期银行利率的利息作为离退休人员医疗、丧葬、抚恤金费用的专门补充。按照该实施方案,经通用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从2000年-2007年以股金371400元为基数、按银行存款利率共计提股息58495.5元,用于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丧葬、抚恤金、缴纳医疗保险费等开支。2008年,安康市巴山宝业丝绢有限公司对通用公司离退休人员集体优先股予以收购。一审法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吕自成所诉主要涉及三个问题,即通用公司取得利益是否有合法根据、开支是否合法以及该费用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一、关于通用公司取得利益是否有合法根据的问题。通用公司改制时按原安康地区国产局、财政局(1999)28号文件规定从国有资产中扣除666000元,用于企业未进入社会统筹医保时222名离退休职工的医疗、抚恤问题。同时,按照1999年通用公司整体改制实施方案第四条4项精神,改制前企业节余“四金”中的40%计371462.58元用于离退休人员集体优先股参股,以同期银行利率支付利息作为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丧葬、抚恤金费用的专门补充(以上两部分资金合计724495.5元)。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通用公司取得上述费用用于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丧葬、抚恤金费用、缴纳社会保险,是在执行上述文件规定,有合法根据。二、开支是否合法的问题。以上两部分资金合计724495.5元,而通用公司自2000年-2007年总共为222名离退休人员报销住院医药费、支付抚恤丧葬补助、遗属抚恤困难补助、缴纳医疗保险费合计1556790.32元,远超当初从原企业改制时从企业剥离的666000元和离退休人员集体优先股产生的红利,而且,这些开支是按企业改制时的政策规定和要求解决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丧葬、抚恤问题。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通用公司使用了包括从企业剥离的666000元和离退休人员集体优先股产生红利在内的1050092.54元缴纳医疗保险费,也是在解决包括吕自成在内的222名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问题。因此,通用公司开支、使用上述费用并无不当。三、费用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通用公司改制时按离退休人员人数每人3000元计算从国有资产中扣除666000元和离退休人员集体优先股产生的红利,用于企业解决包括吕自成在内的222名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丧葬、抚恤,这部分费用专属222名离退休人员这个集体,并没有量化到每一个特定职工,包括吕自成在内的222名离退休人员可以按照政策规定到企业核销相关费用,但不能单独支取。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吕自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吕自成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认定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按照上诉人吕自成起诉主张的事由,即通用公司改制取得机械厂净资产中的66.6万元部分,是专属于222名离退休职工的医疗、抚恤补助金,通用公司未按资金用途抚恤离退休职工,应当返还该资金。吕自成依据《民法总则》《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请求通用公司向其返还医疗、抚恤补助金本金3000元,主张的是债权。一审判决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确定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经本院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不符合不当得利关系的法律特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吕自成起诉请求的事项及其主张的事由,亦不属于劳动争议中的医疗保险待遇纠纷。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实际争议的问题,按照吕自成起诉主张的事由和其坚持起诉请求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变更本案案由为侵权责任纠纷。对于吕自成的起诉请求,根据本案事实,按照政府对国有企业改制政策的规定,为解决机械厂离退休职工当时尚未纳入社会统筹医疗保险的待遇问题,扣除机械厂净资产中价值66.6万元的资产,交由改制后的通用公司作为公司资产进行经营管理,由通用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解决222名离退休职工的医疗、抚恤补助费待遇。由此可见,该66.6万元资产是通用公司按照国有企业改制政策取得的合法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属于通用公司的财产。吕自成作为机械厂的退休职工,对该66.6万元公司资产不享有财产权益。通用公司合法占用该66.6万元资产,依法不应向吕自成承担返还该款项的侵权责任。吕自成上诉认为,该66.6万元资产专属于222名离退休职工,自己享有其中3000元的民事权益,并请求予以返还,是其对该款项性质和法律规定的误解,与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支持。吕自成上诉还提出,通用公司未解决离退休职工的医疗、抚恤补助待遇,但该项待遇问题不属于吕自成因请求返还款项3000元起诉本案的审理范围,且通用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已经按照相关规定为离退休职工解决了医疗、抚恤补助待遇。对吕自成提出一审将集团诉讼改为其一人诉讼的问题,经审查一审案卷中吕自成个人签名并按指印的民事起诉状,该上诉主张明显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吕自成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确定本案案由不当,本院已予变更,一审判决的结果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吕自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法官

审 判 长 方仁和审 判 员 黄 侠审 判 员 马 娟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罗 潇书 记 员 张晓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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