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26429号
2019-06-24
审判程序
民事 裁定 普通程序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港口作业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当事人信息
原告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路**法定代表人 :张锐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 :周雷丁,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笑语,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被告 :天津鑫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四大街**法定代表人 :张建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 :孙浩煜,天津卓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同同,天津卓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基本案情
原告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港)与被告天津鑫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昌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天津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拆除现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场地原状;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1137542.5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持有房地证津字第**《房地产权证》,对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1平方米土地享有使用权。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原告土地约14万平方米,并使用该土地进行经营。2018年9月5日,原告要求被告撤出场地,其后被告撤出场地。被告撤出场地时,未能将场地恢复原状,现场遗留有被告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现原告要求被告对违法建设项目进行拆除,恢复原告土地原状,并对违法占用、使用原告场地的行为赔偿原告损失11137542.5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鑫昌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裁判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条第一项“下列海事诉讼,由本条规定的海事法院专属管辖:(一)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七十五条“港口作业纠纷案件”、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本规定中有关合同所涉事由引起的纠纷,以侵权等非合同诉由提起诉讼的,由海事法院受理。”的规定,本案系因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因涉案工程位于天津港南疆港区,故本案应由港口所在地的天津海事法院管辖。且鑫昌公司起诉天津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移送至天津海事法院进行审理,现尚未审理终结,案号为:(2019)津72民初264号,本案由天津海事法院审理更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天津海事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裁判法官
审判员 赵志富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牛洁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