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2民初1085号
2019-01-14
审判程序
民事 裁定 普通程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港口作业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当事人信息
原告 :天津鑫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四大街51号法定代表人 :张建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 :孙浩煜,天津卓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同同,天津卓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二号路35号法定代表人 :张锐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 :周雷丁,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笑语,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基本案情
原告天津鑫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昌公司)与被告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鑫昌公司诉称,请求法院判令:天津港向鑫昌公司清偿因不当得利形成的债务83857379.05元;全部诉讼费用由天津港负担。事实和理由:天津港下属企业天津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以天津港划归其使用的一宗地块与鑫昌公司合作,该地块位于南疆神华码头道线以北,路港公司以南。后,天津港向鑫昌公司发出《撤出场地通知》,要求鑫昌公司撤场。因鑫昌公司已对该地块实施回填等工程,耗资巨大,天津港对该地块工程成果受益于法无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向鑫昌公司清偿因不当得利而形成的债务。天津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裁判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条第一项“下列海事诉讼,由本条规定的海事法院专属管辖:(一)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七十五条“港口作业纠纷案件”、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本规定中有关合同所涉事由引起的纠纷,以侵权等非合同诉由提起诉讼的,由海事法院受理。”的规定,本案系因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因涉案工程位于天津港南疆港区,故本案应由港口所在地的天津海事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天津海事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裁判法官
审 判 长 王志红代理审判员 邓晓萱人民陪审员 胡金荣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王玉晓书 记 员 李 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