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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先军与曹永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时间:2020-02-26     阅读次数:     字体:【

旬阳县人民法院(2020)陕0928民初45号

2020-01-21

审判程序

民事 裁定 普通程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 柯先军,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住本县,居民,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5********被告 曹永国,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住本县,居民,现住安康市汉滨区,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6********

基本案情

原告柯先军与被告曹永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受理。原告柯先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资金50000.00元并自2018年2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6%承担资金占用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份原告与被告哥哥曹永鹏合伙投资工程,曹永鹏把出资50万元交给原告由原告一起交给陶学林作为工程保证金,但后来工程没有开工,陶学林把钱用了也没退还,为此曹永鹏多次要求原告退还投资款。2015年7月14日在曹永鹏的逼迫下原告给曹永鹏出具了一张65万元的借条,2017年1月26日曹永鹏再次逼迫原告退还款项,原告在出具的借条下写了还款计划。到期后原告无钱退还,被告曹永鹏称交给原告的50万投资款中有其兄弟曹永国的钱,并称自已与其兄弟曹永国为此事闹掰了。2018年2月10日曹永鹏要求原告还钱并要求打给其兄弟曹永国财户,随后曹永国用1529155****的手机号给原告发来卡号为XXXXXXXXXXX********的工商银行财户,原告当天给该账户转账3万元,2018年2月14日给该帐户转财2万元,共计给该账户转款5万元。2018年5月7日曹永鹏起诉要求原告还款,但在庭审中曹永鹏否认让原告给其兄弟曹永国转账5万元的事实,并且在二审中也不承认,最终法院没有认定原告给其兄弟转的5万元属于偿还曹永鹏的借款。被告曹永国在旬阳县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时向我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被告认为我院没有管辖权,其理由为被告仅仅是户籍在旬阳县,但自2009年即在安康汉滨区XX房,2016年已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书,本人现在常住地在汉滨区人民法院,故旬阳县人民法院应当将该案移送至汉滨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柯先军以被告曹永国户籍在旬阳县为由向我院起诉,被告在应诉时向我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同时提交了房屋产权证书,安房权证产字第Y300600-03-12D-1号房屋产权证书明确记载2016年3月28日,被告曹永国取得了汉滨区XX城XX街XX号XX幢XX室房屋的产权。该不动产权证书是被告常期居住在该处的有力证明,应当认定被告曹永国的经常居住地在安康市汉滨区XX城XX街XX号XX幢XX室,被告曹永国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法官

审判员 李 涛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隆孝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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