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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铠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佘桃春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表时间:2020-02-26     阅读次数:     字体:【

邵东县人民法院(2019)湘0521财保151号

2019-12-30

审判程序

民事 裁定 普通程序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不当得利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 :云南铠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杨家东,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 :曾明阳,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 :唐飞鹏,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 :佘桃春,女,汉族,1964年10月8日出生,住邵东市被申请人 :金晶,女,汉族,1987年11月18日出生,住邵东市被申请人 :金蓉,女,汉族,1990年3月20日出生,住邵东市被申请人 :金磊,女,汉族,1992年2月23日出生,住邵东市

基本案情

申请人云南铠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佘桃春、金晶、金蓉、金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云南铠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佘桃春、金晶、金蓉、金磊所有的价值31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

裁判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铠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佘桃春、金晶、金蓉、金磊所有的价值31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法官

审 判 员  唐军武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法官助理谢瑾代理书记员  戴焕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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