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5民初1621号
2019-12-30
审判程序
民事 判决 简易程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当事人信息
原告 :湖南省肿瘤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000444878092J,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南门),桐梓坡路283号(北门)法定代表人 :肖亚洲,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 :邓增,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 :肖佩芝,女,195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江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 :危盛,女,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永县,系被告肖佩芝的女儿。特别授权代理基本案情
原告湖南省肿瘤医院与被告肖佩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30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省肿瘤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增,被告肖佩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危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湖南省肿瘤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肖佩芝向原告返还193525.1元;2、判令被告肖佩芝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事实和理由:原告湖南省肿瘤医院与被告肖佩芝另一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经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判决由原告向被告肖佩芝支付赔偿费用192777.1元及案件受理费748元。上述判决生效后,原告于2019年7月19日向被告肖佩芝指定银行账户转账赔偿款共计193525.1元,实际履行完毕判决文书内容。后被告向原告再次提交了相应付款资料,导致原告于2019年9月4日再次向被告肖佩芝同一银行账户转账支付赔偿款项193525.1元,经查发现重复付款,被告肖佩芝占有第二笔款项无合法依据,对这一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经与被告肖佩芝多次沟通无果,为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特此诉讼。被告肖佩芝辩称,两次收到原告转账支付的款项是事实,但系医院故意设下圈套打给被告的,原告后电话骚扰被告,没有诚意协商,且不返还被告的病历资料原件,如果原告将被告的病历资料原件交还给被告,被告同意将多收的193525.1元予以返还;诉讼费和保全费不应由被告承担。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的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民初3835号民事判决书、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终2408号民事判决书、2019年7月19日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付款凭证)及收条、2019年9月4日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付款凭证)及收条,被告提交的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民初14536号民事判决书、快递单,以及本院调取的(2019)湘1125财保19号民事裁定书、(2019)湘1125执保11号保全结案通知书,经双方质证均无异议。经审查,上述证据符合证据“三性”原则,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综合庭审调查及证据认定,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湖南省肿瘤医院与肖佩芝的另一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先后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由湖南省肿瘤医院向肖佩芝支付赔偿费用192777.1元及案件受理费748元。上述判决生效后,原告湖南省肿瘤医院于2019年7月19日向被告肖佩芝指定银行账户转账赔偿款共计193525.1元,实际履行完毕判决文书内容,后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原告于2019年9月4日再次向被告肖佩芝同一银行账户转账支付赔偿费用193525.1元。原告发现打错款后,经向被告多次催要该款未果,遂诉至本院。另查明,肖佩芝与湖南省肿瘤医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经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2016)湘0104民初14536号民事判决,判令湖南省肿瘤医院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肖佩芝交付《湖南省肿瘤医院门诊病历》原件及“门诊病历记录单”原件,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原告湖南省肿瘤医院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2019年12月16日于作出(2019)湘1125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肖佩芝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93525.1元,实际冻结金额3021.79元,原告预付财产保全费1488元。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原告已经向被告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款193525.1元,后因原告工作人员疏忽,再次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款193525.1元汇入被告指定银行账户,被告肖佩芝对收到此款项并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湖南省肿瘤医院要求被告返还多付的赔偿款193525.1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肖佩芝以原告未返还相关病例资料原件为由拒绝返还多付的赔偿款,因双方的该纠纷已经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被告肖佩芝也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由执行法院依法解决,故本院对此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
被告肖佩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湖南省肿瘤医院193525.1元。案件受理费4171元,减半收取2085.5元,由被告肖佩芝负担;财产保全费1488元,由原告湖南省肿瘤医院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法官
审判员 蒋公查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欧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