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市人民法院(2019)辽0682财保18号之一
2019-12-27
审判程序
民事 裁定 普通程序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不当得利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2019)辽0682财保18号之一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 :郭永娟,女,1964年6月18日出生,满族,住凤城市被申请人 :田伟,男,汉族,2000年3月8日出生,现住甘肃省古浪县基本案情
解除保全申请人郭永娟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9)辽0682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田伟银行存款6000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2019年12月27日,郭永娟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裁判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返还不当得利为由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田伟银行存款6000元或者解除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案件受理费8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郭永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裁判法官
审判员 丛东芳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鸿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