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7民特监1号
2019-07-29
审判程序
民事 裁定 普通程序
案由
申请确定选民资格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 :张振申,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村民基本案情
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张振申选民资格案件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张振申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确认其具有参选为北京市平谷区×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资格。事实和理由:我系北京市平谷区×村村民。经村民推荐,我参加2019年×村村委会选举,参选职务为村委会主任。2019年4月17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选举委员会、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选举委员会取消了我的参选资格,且在我申诉后既未作出处理决定,亦未告之我诉权。我认为,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选举委员会、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选举委员会的行为剥夺了我参加选举的政治权利。为维护我的合法权利,特提起诉讼。裁判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张振申并非对选民名单有异议,其诉讼请求亦并非确认其具有选民资格,而是要求撤销对其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资格不予登记的决定,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提起申请确定选民资格案件的条件。另外,张振申未提供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选举委员会提出了申诉。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2019年4月26日,本院作出(2019)京0117民特7号民事裁定书:对张振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张振申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此事应由法院审理,其不应被剥夺候选人资格。本院认为,张振申并非对选民名单有异议,其诉讼请求亦并非确认其具有选民资格,而是要求撤销对其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资格不予登记的决定,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提起申请确定选民资格案件的条件。本院作出的(2019)京0117民特7号民事裁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张振申的异议不成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张振申的异议。裁判法官
审判长 刘晓娟审判员 何术清审判员 董小明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敏